31.原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如99年7月1日後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移撥改僱,得否在新單位改選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
(1)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即94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舊制)者,於5年內(即99年6月30日前)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逾期未選擇適用新制者,不得再選擇適用新制。
(2) 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9年7月13日局企字第0990018443號書函略以,工友(含技工、駕駛)在各機關學校間之調動,無論移撥或指名互調,均須由權責機關審酌人力運用情形同意後辦理轉僱,非依當事人意願可自行調動,與一般民營事業單位之勞工離職再受僱性質不同。工友(含技工、駕駛)於99年7月1日起,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移撥改僱者,仍應繼續適用原選擇之退休金制度。
(3) 綜上,原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工友(含技工、駕駛),99年7月1日起移撥改僱至新單位後,仍應繼續適用原選擇之退休金制度,不得再改選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