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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依勞動部108年3月12日勞動條1字第1080130207號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7條之1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略以,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又本條例施行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雇主應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15日內向本局辦理申報。

三、醫療院所如有僱用住院醫師且符合上開規定,請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適用勞基法勞工,提繳身分(1)」,申報自108年9月1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至108年9月1日後到職之住院醫師,申報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請填寫勞、健保、勞退3合1加保申報表,即可同時辦理勞、健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惟如係公立單位,仍應另填送「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另如為本局網路申辦單位,於到職當日至本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e化服務系統申報參加勞保時,可一併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提繳身分別:1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有提繳勞工退休金問題,請洽詢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聯絡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四、另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均應依照該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醫療保健服務業所僱用之住院醫師,本局並將自108年9月1日起計收渠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相關問題,請轉分機292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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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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