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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可為所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人員辦理參加勞(就)保

勞保局表示,因應明(109)年1月11日總統、副總統與立委選舉將至,為保障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之權益,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可向勞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支薪之工作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保局指出,擬參選人可以監察院核發之「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等文件影本為其所僱用從事競選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未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者,在向選委會登記為候選人後,可檢附選委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等文件影本為從事競選工作之受僱人員辦理加保手續。如為現任立法委員競選連任者,仍得以原成立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競選工作人員申報加保,不須另新成立投保單位。又為避免僱傭關係難以釐清,擬參選人及候選人不得為其配偶、本人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其配偶」、「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申報加保。

勞保局呼籲,考量法定競選活動期間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常需要僱用員工進行掃街、拜票等競選活動,為避免競選工作人員因未加保發生職災事故,衍生各種責任歸屬問題,因此提醒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可為僱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以周延保障該等工作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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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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