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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2、4、5、6、8、9、10點業奉勞動部核定修正,職業工會漁會應依規定辦理。

「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2、4、5、6、8、9、10點業奉勞動部核定修正,職業工會漁會應依規定辦理。

一、「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2、4、5、6、8、9、10點業奉勞動部核定修正,除第6點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二、108年1月1日生效規定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補助款結報作業:108年起,受補助單位免再寄送「勞工保險補助款領據暨收支明細表」辦理結報,由勞保局自行製作「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補助條件清冊」併匯款證明作為補助款原始憑證並辦理結報。
(二)補助款原始憑證之保管:107年度(含)以前之補助款原始憑證,仍請受補助單位依會計法規定,自該年度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保存10年;又108年度(含)以後,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款所產生之交易憑證,請依各適用之財務處理規定辦理。
三、109年1月1日生效規定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補助款首次申請及金融帳戶變更申請程序:首次申請者,應填具「勞工保險補助款申請書」併附提供撥款之金融帳戶;金融帳戶變更者,應於當年度終了前向勞保局申請變更,逾期申請致未能核撥者,其補助款自變更申請年度開始核撥。
(二)補助款運用範圍:運用於辦理勞保業務相關之人事費及業務費,均得以本局補助款支用,增加補助款運用之彈性。惟查有未依規定用途支用者,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
(三)利息及衍生收入處理方式:利息及衍生收入不得支用,應一律辦理繳回。惟利息於300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四)補助款運用成果之考核:109年起,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2月底前檢送上年度之「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業務報告表」,由勞保局辦理補助款運用成果考核。未依限檢送者,暫停核撥當年度補助款。
四、修正後之「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貴會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便民服務/法令規章/勞保法規/保費法規」專區查詢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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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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