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109年度老農津貼之所得資格審查,已公告採計107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月2日農輔字第1080024588號公告,該會審查109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第1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上,係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107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第一次申請老農津貼時就因年所得達50萬元而不符老農津貼申領資格者,如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已未達50萬元,請儘速向所屬基層農、漁會重新提出老農津貼申請。經審查符合申領資格者,得自重新提出申請之當月起發給老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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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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