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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已於109年5月29日令修正放寬,有意參加農保的農友注意囉!

  1. 無法取得書面租賃契約而以口頭約定方式使用他人農地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依現行「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之規定,得向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從農工作證明),並據以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
  2. 為保障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係使用第三人承租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並與第三人共同經營農業生產參加農保之權益,農委會於109年5月29日1090023176A號令修正發布「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增列第9點,重點如下:
    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者使用第三人承租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與第三人共同經營農業生產,得準用本要點規定,申請從農工作證明參加農保。初次申請條件須為65歲以下,且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25萬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15萬元以上、農業經營面積達一定標準,並且無其他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05公頃以上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
想進一步瞭解更多實耕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之相關資訊,請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 或逕向所屬農業改良場、基層農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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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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