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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我最近收到勞保局通知,因為5年屆滿要複檢查核工作能力,我目前仍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為什麼需要複檢查核工作能力?

  1.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人,必須是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也沒有排除情形的人,才可以按月領取。
  2. 又國民年金法第37條有規範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查核機制,並規定被保險人於領取期間如有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規定之情事,應停止發給年金給付。所以,若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領取人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不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所列項目者,就必須每5年複檢查核工作能力,確定是否仍具備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請領資格(即是否仍為無工作能力),才能夠審查是否繼續發給年金。
  3. 經勞保局比對,您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不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所列項目,也不是衛生福利部增列無須查核的對象,所以通知您必須於屆滿5年時辦理複檢查核工作能力。若經複檢查核為「無工作能力」,且符合請領規定,才能繼續發給年金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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