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原本在請領國保遺屬年金給付,109年2月起因為工作收入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但未超過基本工資),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停發。修法後若重新提出申請,可以追溯自109年2月起補發遺屬年金給付嗎?

不可以。因為是從109年6月起才修法生效適用,所以在109年5月(含)以前的遺屬年金給付請領人,其每月工作收入還是不能夠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但109年6月(含)以後的遺屬年金給付請領人,若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即符合請領條件。
 
最後更新日期:2020-06-17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