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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疫情影響致非自願離職符合請領條件者,可申請失業給付。

勞工朋友是否會擔心公司受疫情影響歇業而遭資遣,頓時失去收入而影響生計感到煩惱嗎?勞保局表示,被保險人如因投保單位歇業、解散或虧損、業務緊縮等原因而被資遣,即屬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只要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被保險人在非自願離職退保前3年內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和繼續工作意願,持投保單位發給的離職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等資料,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如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即完成失業認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轉送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係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可發給6個月,如離職退保時已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則可發給9個月。另申請人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還可以加給失業給付,每扶養1人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也就是最多可以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8成的失業給付。

勞保局特別提醒,勞工朋友如能繼續領取失業給付,別忘了需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且至少應提供2次以上的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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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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