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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聽說同一間公司加保滿25年退職可以請領老年給付,那我如果被公司資遣加保在勞保局的保險年資,可與原任職公司的保險年資視為同一個投保單位的年資嗎?保險費又應該如何繳納呢? 如果我未來找到工作,還可以繼續加保在勞保局嗎?

  1. 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年資得與原資遣單位加保年資視為同一單位年資
    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向本局辦理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或由代辦團體辦理續保手續,其保險年資與原投保單位視為同一投保單位的年資。
  2. 被裁減資遣人員以個人名義於本局加保者,保險費應以轉帳代繳方式繳納
    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每月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代辦續保之勞工團體繳納,由其原投保單位或代辦之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至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辦理繼續加保者,其每月應繳之保險費,一律由被保險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惟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應繳納保險費逾2個月未繳納者,以退保論。其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3. 再從事工作,應由任職單位申報加保
    依照「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如果再從事工作,並符合勞保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之加保資格,應由再工作之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原裁減資遣繼續加保部分不得繼續參加。但被保險人於被裁減資遣離職退保之當日起2年內,再受僱工作加保後又離職退保者,得依原規定辦理續保。
最後更新日期: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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