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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中高齡勞工從事工作,雇主也要注意其保險及退休金權益

台灣面臨高齡化和少子女化危機,愈來愈多產業出現勞動力短缺的現象,為因應此問題,政府努力推動中高齡者勞動參與,透過經驗傳承及世代合作共創社會及經濟發展。而中高齡就業者重新投入勞動市場,仍須注意自身社會保險和勞工退休金權益,以保障再就業的職業安全喔!

勞保局說明,雇主僱用中高齡勞工從事工作時,應注意以下各點權益保障:
  1. 未滿65歲且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屬於勞工保險(含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對象,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其參加勞、就保。
  2. 年滿65歲且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如持續工作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不適用就業保險。
  3.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超過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的勞工,雇主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4. 無論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勞工退休金,中高齡者再受僱工作,只要適用勞基法,雇主就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中高齡勞工擁有豐富業務經驗和熟練工作技能,如同電影「高年級實習生」帶給我們的感動和體悟,其社會經驗必能為企業帶來更多效益。勞保局提醒,雇主僱用中高齡勞工時,應積極重視並保障他們的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權益,善盡雇主責任,俾能創造雙贏價值。
上一則以健保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農職保之農民,如再參加軍保、公保、勞保或就保者,不得繼續加保農職保。 下一則民眾意見信箱處理進度查詢因主機進行維護,暫停服務
最後更新日期: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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