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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業於110年12月2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第5條之1: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原均不得參加農保。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5條之1,放寬50歲以下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惟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可申請參加農保。

二、第7條:
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致未能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者,不受續保期間限制。

三、第23條:
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自2年調整為5年。

四、第24條及第25條:
為免農民因職域轉換,加保年資未達規定而無法領取生育給付,刪除分娩或早產者參加保險天數之限制;另參照勞保條例,刪除流產者請領生育給付之規定。
本次修正之條文,除第5條之1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後之條文,請參詳本網站便民服務/法令規章/農保法規/一般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上一則110年12月27日16時10分至17時00分,本局台東辦事處因台電施行計畫性停電,故該段期間無法提供服務。 下一則110年12月24日19時30分至22時30分,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健保卡+戶號」登入方式,暫停使用。
最後更新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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