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本局審查111年度老農津貼,有關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月27日農輔字第1110022088號公告,該會審查111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第1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係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109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5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須至次年度12月底方可彙整完整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111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資格審核,尚無法以110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成之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初次申請老農津貼時即因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不符申領資格,俟10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已未達50萬元者,應重新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查符合申領資格,自重新申請之當月起發給老農津貼。
 
上一則員工特休未休之工資,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下一則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111年1月22日修正公布
最後更新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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