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家事移工),不論單位僱用人數若干,均屬強制納保對象。登記有案單位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適用範圍可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舉例如下:
- 領有執業證照:如律師、會計師。
- 依法已辦理登記單位:如公司、行號、工廠、事業單位、農林漁牧場、人民團體、短期補習班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
- 設有稅籍: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經稅捐稽徵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稅籍編號者。
- 取得聘僱許可雇主:僱用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之家庭。
※勞保、災保之強制、準用強制及自願投保對象請參閱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