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以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等級(72,800元)投保,惟如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調降其投保薪資。故雇主如所得未達最高投保薪資等級,與現行勞保作業模式相同,應檢證調降,包括雇主最近3個月薪資明細表或最近年度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負責人於所代表公司最近年度股利憑單(股利總額)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所得項下所代表公司分配之所得總額)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4C股利或盈餘所得)或單位最近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最近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營業稅查定課徵繳款書影本供稽,若單位成立或新舊負責人變更未滿6個月者得出具薪資切結書。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雇主之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