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111年3月9日修正公布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修訂重點:
- 適用範圍擴大:僱用被保險人數由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改為5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適用。
- 加減徵比率計算方式改變:
(1)修改前: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行業別職災費率5%。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行業別職災費率5%,並以加收至40%為限。
(2)修改後:低於60%者:每減少10%,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5%。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5%,並以加收至30%為限。
新增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依投保單位最近3年職業災害發生情形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由職安署分級認定。督促雇主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重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避免職業災害發生,俾可降低職災保險費負擔,達雙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