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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補助的請領資格、發給基準及應備書件各如何?

請領資格:

  1. 勞工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之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本法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因該職業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住院診療,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可向本局申請醫療補助。
  2. 醫療補助期間自診斷職業病之日起,最長以5年為限,經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離島地區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勞工因同一職業病仍必須繼續接受診療,可再延長5年,並以一次為限。

發給基準: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的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發給。

應備書件:

  1. 退保後職業病醫療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職業病診斷書。(須由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離島地區得由原應診之醫師出具)
  3. 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
  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職業病診斷書已詳載職歷內容者免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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