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本局)申報,職災保險之投保薪資下限訂為基本工資等級(113年為27,470元),上限提高至72,800元。
受僱勞工之月投保薪資
請投保單位依勞工的實際月薪資總額填報,本局將分別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自動將勞工之勞保及災保投保薪資歸級至正確等級。
雇主之月投保薪資
雇主應以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等級(72,800元)投保,惟如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故雇主如所得未達最高投保薪資等級,應檢證申報,包括負責人最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表或最近年度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負責人於所代表公司最近年度股利憑單(股利總額)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所得項下所代表公司分配之所得總額)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4C股利或盈餘所得)或單位最近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最近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營業稅查定課徵繳款書影本(均須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若單位成立或新舊負責人變更未滿6個月者,得出具薪資切結書。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雇主之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各類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規定
受僱勞工的工資認定方式,與勞保規定相同,均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之。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明訂各類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規定如下表:
※各類被保險人之災保月薪資總額一覽表
月投保薪資申報調整時機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本局);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前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故投保單位可視業務需要及員工月薪資總額異動情況,至少每隔半年(每年2月及8月)按所屬員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但被保險人薪資如有變動,亦可隨時申報調整,並非投保薪資之調整僅能在每年2月及8月申報。
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之規定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請假之期間,或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等無法繼續提供勞務情形,而繼續參加職災保險時,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前述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本局)逕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