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給付標準

  1. 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2. 遺屬年金:
    •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10%,至多加發20%。
  3.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遺屬一次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最後更新日期: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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