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自111年3月4日訂定發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3月4日農輔字第1110022177號令訂定發布「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並定自110年12月24日起施行,本辦法訂定重點如下:
一、第2條、第10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農會自耕農、非會員自耕農及85年5月30日以自耕農之配偶或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以眷屬身分加保者,其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續保。
二、第3條:
農保被保險人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於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16日或協議價購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時,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限制。
三、第4條、第5條:
被保險人申請續保應檢附文件、程序及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仍應符合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及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等規定。
四、第6、7條:
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應暫停續保。另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內戶籍遷離,應改以遷入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申請恢復續保期間計算之規定。
五、第8條:
續保期間屆滿時,農會為該被保險人申報退保;農會未申報退保,本局應於續保期間屆滿之翌日停止保險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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