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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職業傷病門診單1份單頁上、下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至同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診時,1份至多可使用6次。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需至另一全民健康保險醫院或診所就診時,投保單位應另行填發。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1份單頁上、下聯,每次住院使用1份。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門診及住院者,仍可使用職業傷病門診單及住院申請書。
  3. 職業工會、漁會、海員總工會及船長公會或其所屬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本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3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在欠費未繳清前,投保單位不得填發被保險人職業傷病醫療書單。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仍得發給。
  4. 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被保險人本身負有繳納義務,或擔任其他欠費投保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經本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3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自暫行拒絕給付之日起,不得填發被保險人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5. 投保單位填具醫療書單,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醫療費用除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負擔者外,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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