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診,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能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而先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填具下列申請書件,向本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 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應另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並檢附駕駛人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如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相關紀錄影本。
- 自111年5月1日起,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就醫,經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另檢附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之自付差額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