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給付之核發

  1. 一、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核定後,給付款於15日內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2. 二、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於核定之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本局之日期為準)。如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自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本局追溯補給之,但已經由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追溯補給。
最後更新日期:2024-05-15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