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給付之核發

  1. 一、失能津貼: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核定後,給付款於15日內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2. 二、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於核定之當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本局之日期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4-05-15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