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勞工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本法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因職業病致失能,得申請失能津貼。以請領一次為限。
發給基準:
按勞工退出職災保險時之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計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審定的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例如:退出職災保險時的平均投保薪資為33,000元,經審定失能等級為第7等級660日,則可請領33,000元/30日x660日=726,000元。
應備書件:
- 退保後職業病失能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診斷書。經醫學檢查者,應併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 職業病診斷書。(須由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