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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09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1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指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並通知繳還而未繳還者。

第三條
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本法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傷病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四、失蹤給付。

第四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扣減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
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第五條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者,應於核發保險給付時,以書面通知之。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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