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保險費繳納期限

  1. 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漁業生產事業之員工及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2.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及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
    為方便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勞工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投保單位於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一次預收三個月或六個月保險費,並掣發收據,按月彙繳勞保局;其預收之保險費於未彙繳勞保局以前,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所生孳息並以運用於本保險業務為限。
  3.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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