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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單位如未於員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申報加保,其職災保險保險效力自何時生效?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受僱登記有案雇主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如雇主延遲或提前申報其加保,不影響其保險效力,惟雇主將有未依規定投保之罰鍰適用;又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參加職業訓練者及自願加保者,如投保單位非於其所屬勞工入會、到訓、到職之當日通知保險人(本局),其保險效力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未於員工到職當日加保,勞保、災保之保險效力比較表

  勞工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未於員工到職當日加保之
保險效力
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1. 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者:自到職當日起算。
  2. 於職業工會、漁會、訓練機構及自願投保者: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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