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受僱登記有案雇主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如雇主延遲或提前申報其加保,不影響其保險效力,惟雇主將有未依規定投保之罰鍰適用;又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參加職業訓練者及自願加保者,如投保單位非於其所屬勞工入會、到訓、到職之當日通知保險人(本局),其保險效力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未於員工到職當日加保,勞保、災保之保險效力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