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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單位如未於員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申報退保,其職災保險保險效力自何時停止?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受僱登記有案雇主之勞工,其保險效力至離職當日停止,雇主延遲或提前申報其退保,不影響其保險效力。又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參加職業訓練者及自願加保者,如投保單位非於其所屬勞工退會、結(退)訓、離職之當日通知保險人(本局),其保險效力於退會、結(退)訓、離職之當日停止;又如勞工未退會、結(退)訓,惟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通知之當日停止。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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