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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

  1. 有關未滿15歲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得比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應以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前開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次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8條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考量旨揭人員於災保法111年5月1日施行前,業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含職業災害保險);災保法施行後,為延續提供旨揭人員(含新進接受訓練者)訓練期間之作業安全保障,爰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單位,得比照災保法第8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111年7月5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382號函
  2. 有關投保單位僱用本國籍員工於國外工作者,該員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
    (一)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7月2日勞保2字第0970013463號函略以,為保障派赴海外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之權益,投保單位所聘於海外工作之本國籍員工,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同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自本(111)年5月1日施行,為使制度穩定銜接,延續上開函釋,以確保派赴國外到職者之工作安全意旨,爰旨揭投保單位得以負擔全額保險費,為於國內僱用,嗣派赴國外到職之本國籍員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加保作業及保險效力比照災保法第9條自願加保對象,準用同法第13條第2項及第4項與其施行細則第12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辦理。
    (三)至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並於國內到職之員工辦理參加職保,嗣經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如其與投保單位間僱傭關係存續,並未離職,且無災保法施行細則第13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不得辦理退保。
    勞動部111年7月27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487號函
  3. 有關非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商業登記之合夥人或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
    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為使制度穩定銜接,並延續本部103年4月3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112號函釋保障旨揭人員工作及生活安全之意旨,爰投保單位得比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渠等實際從事勞動人員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依同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申報月投保薪資。
    勞動部111年8月8日勞動保3字第1110014874號書函
  4. 有關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在職進修訓練人員,應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爰旨揭機構或單位應依前開規定,為在職訓練人員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保障渠等參訓期間之作業安全。
    勞動部111年9月14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557號函
  5. 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不包括其他法律所定之負責人
    (一)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法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2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職保。考量災保法施行,為制度穩定銜接,前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仍依本部103年4月3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112號函規定,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不包括其他法律所定之負責人。
    (二)另非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商業登記之合夥人或依法委任之經理人,依本部111年8月8日勞動保3字第1110014874號書函 意旨,投保單位得比照災保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渠 等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辦理參加職保,並依同法第17條第1 項及第2項規定,申報月投保薪資。
    勞動部112年11月6日勞動保3字第1120157990號書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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