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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應依規定檢送「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至勞保局備查

勞保局提醒,職業工會、漁會應於111831日前檢送1116月份「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以下簡稱收繳明細表)送勞保局備查。工、漁會110年度如有保險費遲繳或欠費紀錄,則應按月檢送上一月份收繳明細表影本(如:1117月底前檢送6月份,8月底前檢送7月份)至勞保局備查。職業工會、漁會可使用本局e化服務系統線上申報收繳明細表,快速又便利。
如有預收保險費,但未設立保險費專戶(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專戶得為同一帳戶)之職業工會、漁會,應一併檢送專戶存摺封面影本及最近3個月收支明細內頁送勞保局建檔。
勞保局說明,依照「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8點規定,未依上開規定檢送收繳明細表及專戶資料之職業工會、漁會,111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會停止撥付,如於111年年底前仍未改正,即不再核撥111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請務必依限檢送。
上一則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配合提高職業工會、漁會辦理保險業務補助! 下一則勞保生育給付申請管道多元,擇一方式請領省時又便利
最後更新日期: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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