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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配合提高職業工會、漁會辦理保險業務補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為鼓勵工、漁會積極辦理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勞保局於111年8月5日發布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補助新制重點說明如下:
一、現行勞保補助提高補助金額,並調整勞保費彙繳率標準:補助金額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為14元;勞保費彙繳率標準調整為95%,以網路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之單位調整為93%。
二、新增辦理僅參加災保補助:按時彙繳災保費,且僅參加災保者之災保費彙繳率達95%(以網路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之單位為93%)以上之工、漁會,依其當月僅參加災保者之已繳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3元。
三、簡化補助款支用單據保存及銷毀作業:工、漁會留存之補助款支用單據,請依工會法、漁會法及其相關財務處理規定辦理保存及銷毀事宜。屆保存年限之銷毀作業,無須再依會計法規定函報本局轉請審計部同意;惟如有提前銷毀、毀損、滅失等情事時,仍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

勞保局說明,工、漁會將自111年5月份保險費起適用新制核撥補助,現行勞保補助提高補助金額部分,將於111年8月核撥;僅參加災保補助部分,將於111年10月核撥,並一次核撥111年5月份至7月份保險費補助,嗣後按月核撥。工、漁會可至本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補助核撥進度。
上一則111年8月份無欠繳保險費之職業工會 下一則職業工會、漁會應依規定檢送「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至勞保局備查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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