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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份無欠繳保險費之職業工會

據勞保局統計,111年8月份無欠繳保險費之職業工會。勞保局強調,為免影響所屬會員權益,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保險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工會理、監事亦請加強管理監督工會業務。工會會員則可透過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等方式,積極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情形,於繳納保險費時,應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日後保障權益之用。
上一則勞保局行動服務APP已於111年9月1日下架! 下一則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配合提高職業工會、漁會辦理保險業務補助!
最後更新日期: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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