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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職、就保保險費

Q1.我可以免繳勞、職、就保保險費嗎?
A:依「災害防救法」第46條及「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規定,災區受災之勞、職、就保被保險人如有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保險費補助對象為事故者而非領取者);或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或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標準情形之一者,災害發生當月起6個月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Q2.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免繳保險費期間為何?
A:災害發生之當月1日起計算6個月,即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Q3.如何認定是災區受災之被保險人?如何提出免繳申請?
A:本局將依本次災區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所送名冊資料,主動比對被保險人身分辦理保險費免繳,民眾不需提出申請。如不在縣政府所送名冊資料內,無法補助保險費。

Q4.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如何知悉個人負擔之勞、職、就保保險費獲得補助?
A:本局接獲前項名冊,將於保險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該受災被保險人免繳個人負擔之勞、職、就保保險費。

Q5.被保險人為災區受災者,但其個人負擔之勞、職、就保保險費為何未獲得補助?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A:原因可能為災區受災名冊未送達本局或資料錯誤等事由,致受災被保險人尚未獲免繳個人負擔之勞、職、就保保險費。本局將於查明之次月份保險費一併結算更正,並於保險費清單通知投保單位退還被保險人。

Q6.有關補助災區受災被保險人個人負擔之勞、職、就保保險費相關問題之洽詢電話為何?
A:若您對勞、職、就保保險費計算仍有疑問,可洽投保單位電詢:(02)2396-1266,轉繳款單所列聯絡分機。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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