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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111年11月15日修正發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1月15日農輔字第1110023898號令修正發布「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第5條:
為加強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未滿65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爰參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6條規定,增訂農會必要時得辦理現地勘查或請申請人列席審查小組說明農業經營方式。
二、第5條之1: 
本次修正前已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因農會受理申請時並未請農民說明農業經營方式,為加強審查農民是否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條件,爰增訂農會亦得請農民於現地勘查或審查小組說明農業經營方式。
三、第10條:
配合資格審查程序增列農民應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之規定,修正農會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之文件內容。
四、第20條及第23條:
使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服務平臺線上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以該服務平臺回復紀錄時間認定其申請日,爰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五、第25條:
配合雙語國家政策推動,並簡化請領程序,對於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檢附之英文文件,得免附中文譯本。
六、第29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須按月將提繳農會數之統計表,送交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彙整,爰配合修正文字,以符實際。
七、第32條:
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次修正後之條文,請參詳本網站便民服務/法令規章/農民退休儲金/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上一則本局已於111年11月24日寄送111年11月「年滿64歲4個月農保被保險人應資格清查者」名單予農會。 下一則本局全球資訊網將於111年11月22日(星期二)17:00~17:30暫停服務
最後更新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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