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民法自112年1月1日將成年年齡由現行20歲調降為18歲,是否影響未成年子女及扶養未成年子女之配偶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權益?

  1. 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及國民年金法第40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日期如為「112年1月1日以前」,則被保險人死亡前尚未年滿20歲之子女,仍可續領遺屬年金給付至20歲,有扶養上開條件子女之配偶亦可併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至子女20歲止。
  2. 惟子女如於「112年1月1日(含)以後」始出生,應依修正後民法成年規定,以「未成年子女身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僅得至18歲。
  3. 另被保險人死亡日期如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則子女應依修正後民法成年規定,以「未成年子女身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僅得至18歲。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03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