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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自112年2月起,針對105年2月29日前死亡之被保險人,其符合條件之遺屬未及於其死亡當月提出申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者,已陸續寄發「遺屬年金追溯補發權益通知」手機簡訊!

根據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7日訂定發布之「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針對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符合給付條件之遺屬未及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提出國保遺屬年金申請,案經核定且已確定者,須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補發(不設申請期限),如經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將以初次申請日(即原申請日)為基準,追溯補發5年內可得領取之給付。
勞保局為提醒可能符合補發條件,惟迄今仍未提出申請者記得提出申請,自112年2月起,將依原國保遺屬年金申請人留存於勞保局之手機號碼,陸續分批寄發「遺屬年金追溯補發權益通知」手機簡訊,如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即符合國保遺屬年金請領資格者,可填妥「遺屬年金給付追溯補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向勞保局提出補發申請。相關申請書件除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下載外,亦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如有相關疑問請電洽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2-2396-1266#6066,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上一則本局全球資訊網將於112年2月23日(星期四)17: 00~17:30暫停服務 下一則新年伊始,請即委託金融機構轉帳代繳勞保局各項費用,省時又便利
最後更新日期: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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