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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業於112年2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此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法重點包括:
一、修正使農保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繼續參加農保。
二、農保之月投保金額定為2萬400元,保險費率定為2.55%。
三、農保生育給付標準由2個月修正為3個月,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金額隨月投保金額調整倍數調高;農職保傷病給付及喪葬津貼金額亦隨之調高。
四、新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災保險。
 
上一則勞保局公布欠繳保險費之職業工會名單,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下一則本局已於112年1月31日寄送112年1月「年滿64歲4個月農保被保險人應資格清查者」名單予農會。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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