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補助原則

請領資格

曾從事石綿工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性間皮細胞瘤,並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5年內(106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因該職業病死亡,且未曾因同一職業病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失能或死亡給付,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

慰問金發放標準

新臺幣20萬元,以發給一次為限。

應備書件

  1. 勞工保險退保後職業性間皮細胞瘤死亡慰問金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遺屬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4. 經災保法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認可醫療機構名單)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職業病診斷書,或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出具職業病診斷書:A.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之專科醫師。B.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之專科醫師。C.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專科醫師。D.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被保險人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就醫者,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出具。
  5.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6. 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最後更新日期: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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