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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海、航空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其受益人得申請失蹤津貼。按其失蹤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每滿3個月於期末給付1次,至被保險人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1日止。受領失蹤津貼之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前述之孫子女、兄弟、姊妹,以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者為限,否則不得請領失蹤津貼。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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