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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繼續加保

  1. 有關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於進行調查期間,暫時停止被保險人職務,其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相關疑義。
    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均屬在職保險,受僱勞工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加保。案詢性騷擾被申訴人於雇主進行調查期間暫時停止職務,其性質及調查之期間,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最長於3個月內結案,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最長於4個月內完成調查,與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被保險人因司法案件停職者迥異。又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間僱傭關係尚未終止,考量被保險人之保險權益,爰投保單位仍應依規定為被保險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另投保薪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8條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27條規定,被保險人停職期間,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
    勞動部113年3月22日勞動保2字第1130157543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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