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業於113年6月4日發布「勞動部辦理113年花蓮縣轄區內受0403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補貼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行政院113年4月3日公告花蓮縣災區,其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之一並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1.農、林、漁、牧業。2.住宿及餐飲業。3.支援服務業。4.藝術、娛樂與休閒服務業。5.礦業及土石採取業。6.石材製品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以本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及行業別為準)
二、補貼期間及標準:
符合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補貼其113年6月份至8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
三、補貼方式:
投保單位無須提出申請,由本局繕具投保單位當月份保險費繳款單時,依計算當月保險費之系統資料,一併辦理保險費補貼及通知事宜。。
參考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