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務

未加保職災失能補助、失能照護補助、死亡補助

  1. 關於外國籍勞工未依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獲准從事工作,遭遇職業災害得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1條規定,請領未加保勞工職業災害各項補助疑義。
    外國人來臺工作前,其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外國人始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外國人如合法來臺工作,與本國勞工同受本國勞動法規或聘僱相關法規保障;如未持有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即為非法工作之外國人,非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至第10條可申報加保及第81條受保障之對象。是類外國人遭遇職業災害時,應由非法僱用之雇主負全部責任。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1年9月21日勞災保2字第1110018315號函
  2. 有關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0條第2款及第81條規定之照護補助(下稱失能照護補助)之金額調整相關疑義
    (1)配合金額調整公告期限,請貴局於每年3月底前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下稱CPI)累計成長率函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行政審核,如累計成長率達5%時,本部即可辦理公告程序。
    (2)失能照護補助之金額調整,係依年度CPI累計成長率計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施行迄12月僅8個月,雖非完整年度,惟該年度CPI仍須列入累計成長率計算,不應予以排除,以免損及職災勞工權益,故以施行前1年(即110年)為基期,自111年度開始計算CPI累計成長率。
    (3)金額調整之適用對象,包括公告前已開始領取失能照護補助且於公告後仍繼續領取者,以及公告後開始領取失能照護補助者。
    勞動部112年8月21日勞職授字第1120203743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5-01-24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