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113年11月20日修正發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第2條、第2條之1、第3條、第8條及第11條:
增訂達一定經營規模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農業用地與戶籍地所在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不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可持由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二、第3條:
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應檢附之戶籍資料,增加得檢附申請前10日內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三、第4條:
明確規範未設有保險部或推廣部之農會,應由實際辦理農保或推廣業務之部門主管擔任審查小組成員。
四、第12條:
增列老年農民喪失農保或有第2條第1項第4款各目間加保資格變更情形時,投保農會應依第2條規定審查其加保資格。
本次修正後之條文,請參閱本網站首頁/業務專區/農民保險/法令規章/一般法規/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