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114年1月6日公告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第20條、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依本條例第62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且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得自行請領。」
爰於本國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始得自行請領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未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如外籍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投保單位應協助辦理請領手續,以保障渠等權益,免受語言隔閡、不諳法令規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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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