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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在第1至第3階段的服役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為其加保?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1條規定,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於第3階段始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是以,用人單位應依規定申報第3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至第1階段及第2階段之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與用人單位間不具僱傭關係,故不得由用人單位申報加保。
最後更新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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