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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及期間

  1. 一、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相關補助要點及常見問答詳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專區)(給付金額試算
  2. 二、給付期間:
    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按月於期初發給。但請領期間子女滿3歲者,計至子女滿3歲之前1日止;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中途離職者,計至離職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起始日為115年1月1日前,且請領期間持續至115年1月1日後者,其津貼發給之方式,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例:小花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6,300元,育嬰留停期間為115年2月5日至同年4月20日,每期區間及可領金額如下:
    (1) 第1期:2月5日至3月4日,可領29,040元。
    (2) 第2期:3月5日至4月4日,可領29,040元。
    (3) 第3期:4月5日至4月20日,計16日,按比例計算為0.53個月(16/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可領15,391元。(29,040元×0.53個月) 
  3. 三、注意事項:
    1. (一) 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故先申請較年長子女較有利。
    2. (二) 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一名子女父母可分別請領6個月津貼,合計最多可請領12個月。
    3. (三) 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或與投保單位「終止僱傭關係離職退保」,應通知本局停發。
    4. (四)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最後更新日期: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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