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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方式

  1. 一、適用對象及條件:
    1. (一) 適用對象:僱用勞工未滿30人之雇主,但不包括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機構。
    2. (二) 適用條件:受僱勞工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請畢以日為單位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期間須未滿30日。
  2. 二、獎勵金額:
    按適用條件之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每一子女合計發給30日為限。
  3. 三、請領流程:
    1. (一) 無須主動提出申請:勞保局會自動比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簡稱育嬰續保)」及「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資料篩選符合資格者,雇主只要至勞保局網站線上登錄指定帳戶,將按季逕行撥付(每年2、5、8、11月底前)。
    2. (二) 例外情形:如果受僱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者,雇主才需要另外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勞保局申請本獎勵:
      1. 申請書(如「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勞工1人,且受撫育子女僅1人,請逕於申請書填寫受僱勞工相關資料;如「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勞工或受撫育子女有2人以上,除填寫申請書外,請一併檢附受僱勞工名冊)。
      2. 事業單位(或自然人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三) 基於審查之必要,雇主應依勞保局通知另補具相關證明文件。
    4. (四) 本獎勵以3個月為1期,經勞保局核定後,每年1月至3月申請者,於當年度5月底前撥付;每年4月至6月申請者,於當年度8月底前撥付;每年7月至9月申請者,於當年度11月底前撥付;每年10月至12月申請者,於次年度2月底前撥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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