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請領本獎勵的適用對象、條件及給付標準為何?
答:
- 適用對象:僱用勞工未滿30人之雇主,但不包括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機構。
- 適用條件:受僱勞工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請畢以日為單位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期間須未滿30日。
- 給付標準:按適用條件之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日新臺幣1,000元計算,每一子女合計發給30日為限。
Q2:如何認定雇主僱用未滿30人?
答:雇主僱用未滿30人之認定,以勞保局計算受僱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起始日之當月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當月末日參加就業保險人數為準。
Q3:雇主什麼時候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本獎勵?
答:
- 無須提出申請:勞保局會自動比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簡稱育嬰續保)」及「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資料篩選符合資格者,雇主只要至勞保局網站線上登錄指定帳戶,將按季逕行撥付(每年2、5、8、11月底前)。
- 例外情形:如果所僱用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者,雇主才需要另外以書面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Q4:雇主不提出書表申請,勞保局怎麼知道匯入那個帳戶?
答:雖然雇主無須提出書表申請,但仍需要至勞保局建置之線上系統登錄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資料,且帳戶一經登錄,日後皆可適用,無須提出申請或重複登錄。
Q5:符合獎勵之雇主如何線上登錄帳戶及申辦作業?
答:
- 網路憑證單位:
(1)初次使用網路申辦雇主獎勵登錄帳戶及申辦作業功能者,應先由單位之授權管理者使用單位憑證及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e化服務系統/「憑證註冊與指派作業」/「指派作業」,新增投保單位經辦人之「彈性育嬰留停雇主獎勵帳戶登錄」及「彈性育嬰留停雇主獎勵申辦作業」權限。
(2)經投保單位授權指派使用網路申辦雇主獎勵登錄帳戶及申辦作業之經辦人登入「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給付申辦作業」/「彈性育嬰留停雇主獎勵帳戶登錄」或「彈性育嬰留停雇主獎勵申辦作業」,即可辦理帳戶登錄、申辦及各項資料查詢與列印作業。
- 無憑證單位: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功能網頁之「彈性育嬰留停雇主獎勵專區」進行帳戶登錄作業。
Q6: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獎勵金會於何時入帳?
答:
- 雇主獎勵撥付期程:依受僱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起始日」決定。
(1)在每年1月至3月者,於當年度5月底前撥付。
(2)在每年4月至6月者,於當年度8月底前撥付。
(3)在每年7月至9月者,於當年度11月底前撥付。
(4)在每年10月至12月者,於次年度2月底前撥付。
- 舉例來說,受僱勞工於115年8月4日至115年8月6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起始日為115年8月4日,如115年9月底前受僱者已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雇主已完成育嬰續保申報作業,且雇主於115年11月15日前完成帳戶登錄,獎勵金將於115年11月底前撥付入帳。如果遲至116年2月15日前才完成帳戶登錄,則於116年2月底前撥付,以此類推。
Q7:假如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時沒有在雇主獎勵核付期程前領取育嬰津貼或辦理育嬰續保,雇主獎勵金會於何時入帳?
答:
- 受僱勞工於雇主獎勵規定之撥付期程後,始領取育嬰津貼或辦理育嬰續保者,勞保局會以領取育嬰津貼日或辦理育嬰續保日取代育嬰留職停薪起始日,按期程撥付。
- 舉例來說,受僱勞工於115年8月4日至115年8月6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在115年11月1日才辦理育嬰續保,依獎勵要點規定,勞保局會以雇主115年11月1日辦理育嬰續保日取代育嬰留職停薪起始日115年8月4日作為撥付期程基準日,雇主如在116年2月15日前完成帳戶登錄,獎勵金將於116年2月底前撥付。
Q8:符合獎勵之雇主如果忘記登錄帳戶會主動通知嗎?
答:符合獎勵之雇主如果未依撥付月份期限登錄帳戶,或帳戶資料變更致無法撥付者,勞保局將會於撥付月份之次月(如3月、6月、9月、12月)底前主動通知雇主辦理。
Q9:雇主領取本獎勵的辦理期限到什麼時候?
答:雇主至遲應於受僱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起始日之次年度4月底前辦理。例如受僱勞工於115年2月4日至115年2月6日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最晚應於116年4月30日前辦理。
Q10:受僱勞工已請領完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續有育嬰需求再辦理「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是否可以請領本獎勵?
答:可以,受僱勞工雖然已請領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如果仍有育嬰需求向雇主申請以日為單位之育嬰留職停薪,於請畢後,雇主仍可以請領本獎勵,每一勞工之每一子女合計發給30日為限。
Q11:雇主在新規定尚未施行前(115年1月1日以前),就同意受僱勞工「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是否可請領本獎勵?如何認定?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跨越到施行日後,能否請領本獎勵?
答:
- 本獎勵係雇主於受僱勞工依115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下稱該條文)規定,請畢以日為單位之育嬰留職停薪,始得領取。是以,受僱勞工之「育嬰留職停薪起始日」須於該條文施行日以後,始得領取本獎勵,起始日在施行日前者,無論育嬰留停期間是否跨越到獎勵施行日後,雇主皆不得請領本獎勵。
- 以下列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例,說明能否請領本獎勵:
(1)114.12.15-114.12.31:起始日114.12.15,不可請領。
(2)114.12.15-115.01.12:起始日114.12.15,不可請領。
(3)115.01.01-115.01.12:起始日115.01.01,可請領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