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已於115年6月15日修正發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將老年農民參加政府機關(構)自行或補助舉辦之農業競賽,所領取之競賽獎金(含農業競賽加發之競賽獎金者),得視為本條例第4條所稱農業所得,並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
115年度老農津貼所得審查,係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113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若老年農民因113年度所得合計50萬元以上致不符申領資格,但扣除上述農業競賽獎金後所得未達50萬元者,可檢送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同舉辦農業競賽機關出具足資認定為競賽獎金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得獎證明及領據)至本局重新審查。